一、行政执法多久执行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行政处罚执行期限是没有固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了执行的期限,如果是罚款的,一般是收到处罚决定书15天内缴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二、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我们可以了解到按照规定对于行政处罚执行期限是没有固定的,一般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了执行的期限,按照上面的期限执行就可以了,否则的话是会比较麻烦的。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可以咨询律师咨询网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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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双方的责任
中标双方的责任
中标人
中标人应该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分包中标项目中存在着招标投标合同与分包合同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中标人应当就中标的项目向招标人承担全部责任,即使分包出去的项目是根据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的,也并不能因此而免除中标人的责任。因为如何分包、分包给何人等问题,都是由中标人决定的。招标投标法这种规定,要求中标人慎重选择分包人,并加强对分包项目的管理。一旦分包项目出了问题,中标人向招标人承担全部责任,而不得推诿于分包人。
分包人
接受分包的人的连带责任。根据合同法原理,在分包合同关系中,分包人只与中标人有合同关系,而与招标人没有合同关系。分包人仅就分包合同的履行向中标人负责,而不直接向招标人承担责任。但是,由于分包人的工作直接关系到整个中标项目的完成及其质量,有必要适当加重分包人的责任,以维护招标人的权益。招标投标法作出特殊规定,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分包项目出现问题时,招标人既可以要求中标人承担全部或者一部分责任,也可以直接请求分包人承担全部或者一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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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账支票可以挂失止付吗
转账支票可以挂失止付吗
依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是可以挂失止付的,转账支票作为票据的一种,是可以进行挂失止付的。
法律依据
《票据法》
第十五条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
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票据法规定可以办理挂失止付的票据丧失的,失票人可以依照票据法的规定及时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
失票人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时,应当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并签章。挂失止付通知书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一)票据丧失的时间和事由;
(二)票据种类、号码、金额、出票日期、付款日期、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
(三)挂失止付人的名称、营业场所或者住所以及联系方法。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转账支票可不可以挂失止付”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是可以挂失止付的,转账支票作为票据的一种,是可以进行挂失止付的。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知律律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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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能否作为破产申请权人
债权人能否作为破产申请权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试行)》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企业法人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还债。”
从上诉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债务人因自身的原因,造成经营管理不善,导致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已呈连续状况,足以证明债务人已达破产界限,债权人可依法申请债务人破产还债,以确保自身利益损害的进一步扩大。当然,如果债务人有还债能力,其自身不主动履行或者经债权人催促仍不履行还债义务的,债权人不需申请债务人破产,只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权债务人履行还债义务即可。
债权人作为破产申请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只要债权依法成立,且债务人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他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还可以是公民。外国公民也具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规定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债务人破产,享有国民待遇。
债权人作为破产申请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债务人破产申请,应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债权发生的事实与证据;
二、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并附证据;
三、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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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纠纷需注意什么
一、环境污染纠纷需要注意什么
1、举证责任,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原告不需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2、诉讼时效,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算。
二、环境污染侵权举证责任的规定
第一,环境污染损害一般具有长期性、潜伏性、持续性、广泛性的特点,有的环境污染损害地域广泛,污染源与损害结果地距离很远,有的损害结果往往不是即时完成的,而是日积月累慢慢形成的,所以即使产生损害,往往时过境迁,证据灭失,很难判断损害事实是否由某侵权行为造成,使因果关系的证明非常困难。比如日本的哮喘病事件,从1955年开始棑出废气,到1961年开始出现哮喘病人发作,1964年才开始出现死亡病例,从开始排放到污染损害,历时近十年。
第二,环境污染造成损害的过程具有复杂性,损害并非总是由污染物直接作用人身和财产造成的,往往是污染物与各环境要素或者其他要素相互之间发生物理、化学、生物的反应,经过迁移、扩散、转化、代谢等一系列中间环节后才起作用。甚至有的时候,污染物本身是不会致害的,但和其他因素一起作用就产生了损害,使因果关系表现得十分隐蔽和不紧密,认定十分困难。
第三,有的环境污染侵权涉及一系列的物理、化学、生物、地理、医学等专业知识甚至一些高科技知识,要证明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必须具备相关的专门科学技术知识和仪器设备,这些知识、技术和仪器并非平常人所能具备。甚至在一些时候,在现在的科学技术条件下,一些环境污染损害的因果关系还无法认定。
第四,在确定因果关系时,多因一果的现象经常出现,如数家工厂向同一河流排污,河水被污染致使饮用该河水的居民感染疾病,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很难或根本无法证明谁是致害人,证明因果关系更困难。
正因为环境污染侵权的这些特殊性,导致环境污染的因果关系链条十分复杂,所以要证明这些因果关系链条就更为复杂,由受害人承担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有非常大的难度。如果坚持在环境侵权中按照一般侵权行为的规范,仍要求有严密的因果关系的证明,适用由受害人举证的严密的逻辑推论和判断去论证因果关系,并按通常的诉讼程序去查证,在无法证明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受害人就要承担无法举证的不利益,受害人的损害就得不到救济,无异于剥夺了受害人的请求权。为了减轻环境侵权受害人的举证负担,更迅速地救济受害人,举证责任转移或倒置制度便应运而生。经过长期的探索与实践,在环境侵权中因果关系举证责任的转移或倒置已成为各国环境法上的通则,在对受害者的保护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通过上述介绍可知,环境污染引起的纠纷值得重视,要注意上述环境污染纠纷的问题。如果有其他相关问题想要了解,欢迎咨询知律律的免费法律咨询,可以帮助你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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