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子女人数是否有限制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收养人原则上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但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不受限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第八条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如何办理子女收养手续
(一)申报材料:
1、户口簿、身份证、结(离)婚证;
2、收养申请书;
3、福利机构的证明;
4、区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5、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证明;
6、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必须有警号或警员签名);
7、查找弃婴生父母的登报公告(区级以上报刊,刊登之日起60日后有效);
8、收养人户籍地的社会事务办综合调查材料(内容为: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9、提交两张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同底免冠半身合影照片;
10、被收养人的双手手掌印。
(二)办理程序: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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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买卖合同可以约定管辖吗
一、船舶买卖合同可以约定管辖吗
船舶买卖合同是可以约定管辖的,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由合同履行地、被告人所在地、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合同纠纷管辖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协议管辖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二、如何办理船舶所有权证
(一)受理
1、对资料齐全、文书填写完整的,受理人予以受理并审核。
2、对依法不需要申请或不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受理人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不需要申请或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受理人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签字。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应当当场或5个工作日(收存材料的)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印章的《海事业务补正通知书》。
5、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一份)上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名)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及签注日期,受理人经审查与原件一致并加盖 与原件核对无误章 ,将原件退回申请人。
(二)办理与告知
1、审核同意后,将《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送达申请人或通知申请人领取。
2、审核不同意的,将《不予海事行政审批决定书》送达申请人或通知申请人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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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天津限购新政策:非户籍买房无需社保证明
2019年10月15日,天津市发改委网站发布了一则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关于天津市促进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项目发展的政策措施(试行)》征求意见的公告。文件表示,对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的项目,户籍迁入天津市的职工,按照天津市户籍居民政策购房;对户籍暂未迁入天津市的职工,其家庭在天津无住房的,可在天津市购买住房1套,不再提供在津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所购住房需在取得不动产权证满3年后方可上市转让。
七项措施承接非首都功能项目发展
天津市发改委介绍,为有力有序有效促进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项目发展,推动承接项目引得来、留得住、发展好,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起草了《关于天津市促进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项目发展的政策措施(试行)》,拟在天津滨海中关村科技园、宝坻中关村科技城试行,试行期限为一年。
这份文件中包括七项措施:鼓励人才来津工作落户、优化子女教育保障、便利医疗医保服务、完善投融资扶持、财政收入及统计指标分配、加大来津企业奖励和支持力度、支持在津购房。
外地户籍无需社会保险证明也可购房
文件表示,为鼓励人才来津工作落户,对符合天津产业发展定位的来津非首都功能疏解项目,对任职于企业3年及以上且在津缴纳社会保险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在职职工,不受年龄限制,可以随项目来津工作落户;对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的项目,项目承接区为其企业职工中非本市户籍子女提供义务教育保障,对学前教育阶段适龄儿童根据本市公办、民办学前教育资源情况进行安排;对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的项目,经北京市教委批准同意,对具有北京户籍随迁子女在天津接受义务教育的,回京后到原学籍所在学校就读。
在支持在津购房方面,文件表示,对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的项目,户籍迁入本市的职工,按照本市户籍居民政策购房;对户籍暂未迁入本市的职工,其家庭在天津无住房的,可在本市购买住房1套,不再提供在津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所购住房需在取得不动产权证满3年后方可上市转让。
加大来津企业奖励和支持力度
文件提出,对北京市、区政府发挥主导作用,符合天津产业发展定位的来津非首都功能疏解项目,整体搬迁进入本市或新注册落户本市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形成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财政分享;所形成的年度地区生产总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统计指标分计。
文件提出,要加大来津企业奖励和支持力度,对北京市、区政府发挥主导作用,符合天津产业发展定位的来津非首都功能疏解项目,对整体搬迁或新注册落户天津的企业,三年内给予企业发展扶持资金。资金规模根据来津企业经济贡献、年度预算安排、绩效评价结果等综合确定。对北京市、区政府发挥主导作用,符合天津产业发展定位的来津非首都功能疏解项目,对受雇或任职于企业且税款在天津缴纳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按照企业规模和贡献确定可以享受个人收入奖励的人数和奖励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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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电动车时必须佩戴头盔吗?
近几年因为电动车导致的交通事故特别多,有些地方是规定骑电动车时必须要戴头盔的,毕竟为了安全考虑。那么,骑电动车时必须佩戴头盔吗?对于这问题下面由小编为大家介绍,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骑电动车时必须佩戴头盔吗?
骑电动车是必须佩戴头盔的,否则可能面临罚款。
根据公安部交管局下发的通知,从2020年6月1日起,将在全国开展 一盔一带 安全守护行动,其中要求骑行电动车需要佩戴头盔。行动执行期间,公安交管部门将加强执法管理,依法查纠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不佩戴安全头盔,汽车驾乘人员不使用安全带行为,不仅要持续全年,而且要严管重罚。
对于部分企业和平台销售的安全头盔价格暴涨问题,公安部将主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系沟通,并指导各地公安机关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严查价格违法行为,斩断哄抬头盔价格的违法链条。同时要求,各地要稳妥推进 一盔一带 安全守护行动。
二、这几种交通违法行为抓到就罚
1、 摩托车驾乘人员不带安全头盔
2、 驾乘人员不系安全带
3、 货车超载
4、 疲劳驾驶
5、 强行超车会车
6、 违法载人
7、 面包车和农村客运班车超员载客
8、 汽车超速行驶
9、 闯红灯
10、 逆向行驶
综上所述,骑电动车时必须佩戴头盔吗?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骑电动车是必须佩戴头盔的,否则可能面临罚款。以上大家还有任何问题欢迎随时咨询我们网站的相关律师,我们有专业律师为您解答,在此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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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门联合发文哪些费用学校不能收
一、五部门联合发文哪些费用学校不能收
依据通知规定,不能收取的费用包括公办义务教育学校不收取学费、杂费;由财政保障的项目不得纳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学校不得擅自设立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等。
二、相关法律规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教育收费管理工作,自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建立以来,在各有关部门、地方各级政府的共同努力下,教育收费水平保持了基本稳定,教育乱收费现象得到了有效遏制。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教育收费管理工作在体制机制、政策执行、监督管理等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与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和人民群众的期待仍然存在一定差距。为贯彻落实《中国教育现代化203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结构 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的意见》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始终坚持把教育事业摆在优先位置,主动适应教育、财税、价格等领域改革新要求,巩固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体制,逐步完善各级各类教育投入机制和非义务教育培养成本分担机制,建立健全教育收费政策体系、制度体系、监管体系,提升教育收费治理能力,持续巩固教育乱收费治理成果,促进教育公平而有质量的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公益属性、分类管理。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充分发挥政府对教育事业的主导作用。区分义务教育和非义务教育的不同阶段,区分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教育的不同属性,正确处理政府与社会、受教育者之间的关系,合理分担教育培养成本。
——坚持分级审批、属地管理。教育领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中央部门所属学校收费标准实行属地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各省)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科学制定收费政策,加强收费项目管理,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全面落实教育收费管理主体责任。
——坚持问题导向、改革创新。不断健全教育收费管理体制,完善教育收费政策,加强重点领域、重点单位的收费治理,着力解决与教育改革发展不相适应的收费体制机制问题,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收费问题。全面依法治教,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将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创新收费监管方式。
二、完善教育收费政策
(三)坚持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公办义务教育学校不收取学费、杂费。各地要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法,巩固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坚持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严禁随意扩大免费教育政策实施范围。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执行;对生均教育培养成本不足部分,应严格落实非营利性法定要求,合理确定收费标准。严禁收取与招生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学校或其他社会组织,收取的学杂费不应包括学生完成九年义务教育课程按规定免除的学杂费。
(四)坚持实施非义务教育培养成本分担机制。非义务教育实行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其他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投入机制。各省应根据办学成本、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落实并动态调整公办幼儿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职院校、普通本科院校生均财政拨款标准或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学校(包括幼儿园,下同)按照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一定比例向受教育者收取学费(保育教育费),综合考虑实际成本(扣除财政拨款)等向住宿生收取住宿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减免政策。各省应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公办幼儿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学费(保育教育费)占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比例。现阶段,公办高等学校学费占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25%,各地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培养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合理确定。
军队举办的幼儿园招收地方人员子女,享受当地人民政府补助的,应按照公办幼儿园有关规定收费;未享受补助的,由军队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具体制定,合理确定收费标准。中外合作办学和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收费政策,由各省制定。
(五)坚持实施民办教育收费分类管理。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的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由学校自主决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根据各省级人民政府出台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管理办法,统筹考虑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水平,结合经济发展水平、群众承受能力、办园成本和财政补助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各地要加快制定并落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财政补助标准,落实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加强收费标准调控,坚决防止过高收费。2016年11月7日以前设立的民办学校,在未完成分类登记相关程序前收费政策按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管理。
(六)完善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等政策。学校在完成正常的保育、教育教学任务外,为在校学生提供学习、生活所需的相关便利服务,以及组织开展研学旅行、课后服务、社会实践等活动,对应由学生或学生家长承担的部分,可根据自愿和非营利原则收取服务性费用。相关服务由学校之外的机构或个人提供的,学校可代收代付相关费用。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具体政策,由各省制定。国家已明令禁止的或明确规定由财政保障的项目不得纳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学校不得擅自设立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不得在代收费中获取差价,不得强制或者暗示学生及家长购买指定的教辅软件或资料,不得通过提前开学等形式或变相违规补课加收相关费用。校内学生宿舍和社会力量举办的校外学生公寓,均不得强制提供相关生活服务或将服务性收费与住宿费捆绑收取。学校自主经营的食堂向自愿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应坚持公益性原则,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七)完善在内地(祖国大陆)学习的港澳台侨学生收费政策。对于在内地(祖国大陆)学习的港澳台地区学生以及海外华侨学生,在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学习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与内地(祖国大陆)学生相同的收费政策;录取到内地(祖国大陆)普通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学习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与内地(祖国大陆)同类学生相同的收费标准。
(八)完善国际学生收费政策。在公办中小学、幼儿园就读的国际学生,收费政策由各省制定。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收费政策,由学校自主制定。高等学校接收的自费来华留学生收费标准由学校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培养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避免引发恶性竞争。根据我国政府与派遣国协议来华接受教育的学生,收费政策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健全教育收费管理制度
(九)建立健全教育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各地应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和属地化管理原则,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教育培养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办学校学费(保育教育费)、住宿费等收费标准,建立与拨款、资助水平等相适应的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学校收费政策有变化的,应在招生简章发布前向社会公示。鼓励各地适应弹性学制下的教学组织模式,探索实行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经批准实行学分制收费的学校,学生按学分制培养方案正常完成学业所缴纳的学费总额原则上不得高于实行学年制的学费总额,加修其他专业课程或重修课程,学校可按所修课程规定的学分收费标准收取费用。学费、住宿费的收取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按照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学期)预收。学生如因故休学、退学、提前结束学业或经批准转学,学校应根据实际学习时间合理确定退费额度。各地要全面落实国家各项资助政策,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实际问题,不得因学费标准调整影响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十)加强教育培养成本调查。适时修订完善《高等学校教育培养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组织做好高等学校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监审工作。各省按照定价权限根据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结合本地实际,主动开展幼儿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培养成本调查工作,规范教育培养成本调查行为。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加强成本核算,完整准确记录并核算教育培养成本。
(十一)规范教育收费决策听证制度。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或调整政府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学费等收费标准,纳入定价听证目录并实行听证,充分征求社会有关方面意见,确保教育收费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和透明度。降低教育收费标准,或教育收费标准调整涉及面较小的,听证会可采取简易程序。制定其他的教育收费标准,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实行听证。
(十二)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各地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未经公示不得收费。各级各类学校应建立健全规范化的收费公示动态管理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应将收费项目和标准在校内醒目位置向学生公示,在招生简章和入学通知书中注明。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收费标准应和学校获得的生均公用经费补助一并公示。对按规定应当公示而未公示的收费,或公示内容与规定政策不符的收费,学生有权拒绝缴纳。收费政策变动时,学校要及时更新公示内容,确保公示内容合法、有效。各地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
(十三)加强教育收费收支管理。公办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学费、住宿费,公办高等学校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函大电大夜大及短期培训费等收入,作为事业收入,按照“收支两条线”要求,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公办幼儿园收费收入管理按现行规定执行。服务性收费收入由学校按规定列支;代收费收入由学校全部转交提供服务的单位,不得计入学校收入。学校要将教育收费收支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加大资金统筹力度;教育收费安排的相关支出按规定纳入项目库规范管理。结合教育收费等其他收入情况,统筹安排财政拨款预算,更好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各地不得将学校收费收入用于平衡预算,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平调、挪用学校收费资金。民办学校收费收入应全部缴入经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学校银行账户,统一管理,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取发展基金。学校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时要按照财务隶属关系使用财政部门印(监)制的财政票据,在收取服务性收费时应使用相应的税务发票,代收费时应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四、加强教育收费治理
(十四)落实教育收费监管责任。教育收费坚持“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治理教育乱收费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将教育收费纳入目录管理,适时动态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依法对相关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加强教育收费成本调查,建立健全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加强教育领域的收费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收费行为;加强教材、教辅材料价格管理;指导各级各类学校落实教育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各级各类学校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建立健全学校收费管理制度。
(十五)完善教育收费治理工作机制。各地要高度重视教育收费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坚持系统推进教育收费管理工作。各地治理教育乱收费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统筹协调,完善定期会商、信息发布机制,形成责任明确、协作联动、互相促进的收费管理工作格局,加强重点领域教育收费治理。要把教育收费管理纳入教育督导范围。探索建立学校收费专项审计制度,重点加强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审计,严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和非营利性中外合作办学者通过各种方式从学费收入等办学收益中取得收益、分配办学结余(剩余财产)或通过关联交易、关联方转移办学收益等行为。
(十六)加大违规收费行为的查处力度。各地要加强对教育收费的日常监督和定期检查,建立完善教育收费风险预警、信访受理、督查督办、公开通报及约谈机制,对发现的违规收费问题要严肃处理。建立健全问责机制,对收费管理主体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损坏群众切身利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要严肃问责。对民办学校违规乱收费造成恶劣影响的,依法依规扣减招生计划、财政扶持资金等,直至撤销、吊销办学许可证。
(十七)加强教育收费治理基础能力建设。贯彻落实《全国教育系统财务管理干部培训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教育收费管理培训,提高教育收费治理能力和水平。各地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探索建立教育收费年度统计报告制度,加强教育收费管理,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
各级科研院所、党校等教育收费管理参照本意见执行,各级教育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收费管理政策另行制定。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不能收取的费用包括公办义务教育学校不收取学费、杂费;由财政保障的项目不得纳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学校不得擅自设立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等。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知律律进行咨询,知律律有专业的律师为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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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邻居照看小孩成立合同关系吗
一、委托邻居照看小孩成立合同关系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邻居依照当事人的委托,对小孩进行照看的,双方口头委托合同就成立,所以双方形成的是合同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十条【合同的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百九十六条【定义】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三百九十七条【委托范围】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二、委托合同的特征
委托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第一,委托合同是以为他人处理事务为目的的合同。
委托合同是一种典型的提供劳务的合同。无论是民事行为还是事实行为,只要委托人委托的事项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不是与委托人人身密不可分的事务,都可借助委托合同委托他人代为处理。
第二,委托合同的订立以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相互信任为前提。
委托合同建立的委托人和受托人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因此在委托合同生效后,如果一方对另一方产生了不信任,可随时终止委托合同。
第三,委托合同是诺成合同及不要式合同。
第四,委托合同一般为无偿合同。
委托合同以无偿为原则。尽管委托合同中委托人对于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负担支付义务,但该项义务并非支付报酬的义务,与受托人负担的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不具对价性。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邻居依照当事人的委托,对小孩进行照看的,双方口头委托合同就成立,所以双方形成的是合同关系。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读者到知律律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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