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监督程序的申诉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二、条件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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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债权属于侵害财产权益吗
一、侵害债权属于侵害财产权益吗(《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有效期限截止:2020年12月31日)
债权是属于财产权益的一种,所以债务人侵害侵权是属于侵害财产权益的行为,假如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等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保护范围】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二、财产损害赔偿有哪些原则
1、全部赔偿原则
全部赔偿是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规则,指的是侵权行为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大小,应当以行为所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的大小为依据,全部予以赔偿。换言之,就是赔偿以所造成的实际损害为限,损失多少,赔偿多少。
2、财产赔偿原则
财产赔偿也是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规则之一,是指侵权行为无论是造成财产损害、人身损害还是精神损害,均以财产赔偿作为唯一方法,不能以其他方法为之。
3、损益相抵原则
损益相抵,亦称损益同消,是指赔偿权利人基于发生损害的同一原因受有利益者,应由损害额内扣除利益,而由赔偿义务人就差额予以赔偿的确定赔偿责任范围的规则。
4、过失相抵原则
过失相抵,是在损害赔偿之债中,基于与有过失的成立,而减轻加害人赔偿责任的规则。侵权行为的与有过失同样适用过失相抵原则。
三、最新资讯(《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八条【债权的定义】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第一百二十条【债权责任的承担】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债权是属于财产权益的一种,所以债务人侵害侵权是属于侵害财产权益的行为,如果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等行为。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知律律进行咨询,知律律有专业的律师为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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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后怠于返还购房款法院判令开发商支付利息损失
法制网记者黄辉 通讯员陶然 黄迁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法院审结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开发商与购房者达成协议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未明确约定购房款还款时间。开发商遂利用自身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强势地位无故拖延归还购房者房款的时间,因违诚信原则,法院依法判令开发商支付购房者利息损失。
2018年5月,原告叶某得知某项目开发商承诺可以“无理由退房”,遂与某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无理由退房协议》。原告叶某陆续支付购房款710393元。2018年9月,因原告提出退房,双方达成协议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将购买的房屋及购房发票、收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等退回被告,被告退还原告购房款710393元,但合同未约定退款时间。
庭审中,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其已在2018年11月15日将购房发票等交还被告,而被告的置业顾问在聊天记录中称“我告诉过你流程要六到八个月”。此后,因迟迟未收到购房款,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人民币710393元及自购房协议解除之日起的利息损失。
另查明,原告起诉后,被告在2019年5月30日将710393元退还至原告账户。而对于原告的利息损失,被告未主动支付。
庭审过程中,双方围绕被告是否要支付原告利息损失展开了辩论。
原告叶某称,《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后,原告及时将购房发票等资料交还被告,但在起诉后才将购房款退还原告账户,期间长达大半年,势必产生资金占用损失。
被告辩称,《解除的协议》中未约定具体的退款时间,而在签订该协议之时被告员工已经告知原告一般退款周期为6-8个月,故其迟在2019年5月30日退还款项并无不当。
法院认为,根据被告在出售房屋时所作的“无理由退房”承诺,原告有权要求退房并取回购房款。由于原告起诉后,被告已将该购房款退还,故法院不再判令被告退还。但自双方签订《解除的协议》至被告将购房款退还给原告,时隔8个月,原告存在利息损失。
对于被告是否应当承担原告的利息损失这一争议焦点,合同法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本案《解除的协议》中未写明退款期限,但原告签订该协议的行为本就包含取回购房款的意思表示,应视为已经向对方提出了履行的要求,被告应在合理期限内退款。被告单方面表示退还需6-8个月系基于其强势地位,原告并无对等的磋商权利。
因此,法院认定被告单方面的告知对原告并无约束力。关于被告理应退款的合理期限,因被告对其内部流程的具体耗时未能做出合理说明,法院酌定该合理期限为原告交还购房发票、收据等资料后的一个月内,即2018年12月15日前完成退款,逾期则应承担原告的利息损失。原告按年利率6%的标准主张利息损失,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且被告利用自身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强势地位无故拖延归还购房者房款的时间,有违诚信原则,应承担本案诉讼费。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某开发商于三日内向原告叶某支付2018年12月15日至2019年5月30日的迟延退款利息19268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452元。
【案件启示】
承诺“无理由退房”系开发商吸引眼球,刺激购房者购房行为的一种营销策略。购房者极易轻信该承诺,草率签约。实际上,把购房款交进开发商的口袋容易,想取回却并非易事。开发商利用自身法律知识方面的优势及购房者的疏忽,在收取购房人购房款同时与之签订《“无理由退房”协议》时,给购房人设置条件,单方面强调对方应配合的事项,而对己方的还款期限不做任何承诺。购房人几乎不具备与之平等磋商的条件,只能被动接受。一方面使购房者产生资金被占用的利息损失,另一方面也影响到想另购他房时购房款的支付,显失公平。
本案中,法院从被告告知的时间、退款的合理周期等角度出发,酌定了被告应当在一个月内退款,超出一个月后应承担购房人的利息损失,填补了原告在签订合同时对退款期限不作约定的疏忽。但本案也警示消费者,对于商家作出的貌似“无条件”的承诺,仍然应该擦亮双眼、谨慎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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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会导致合同无效吗
一、 不可抗力会导致合同无效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效期限截止:2020年12月31日)
不可抗力会导致合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合同的法定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不可抗力使租赁合同失效会退回租金吗
1、如果是因为承租人经营不善导致解除合同的,属于承租人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可以按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来确定。
2、如果是因为出租人违约,或者其他不可抗力行为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承租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剩余租金和押金。
3、如果是双方协商解除租赁合同,是否退还以及退还的数额一切以双方协商为准,法律不干涉。
4、上述情况中的前提是房屋租赁合同有效,如果合同无效,是可以要求返还剩余租金以及押金的。
三、最新资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实际上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我国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事由当中是有的不可抗力因素的,也就是说因为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是可以解除合同的,但是如果对方不同意解除,那么当事人可以选择减免一部分责任,这种情况下可以联系律师,知律律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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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书被原公证处撤销合同还有效吗
一、公证书被原公证处撤销合同还有效吗(《合同法、民法总则》有效期限截止:2020年12月31日)
公证书被原公证机关撤销的,与合同是否有效是没有直接关系的,合同是依法成立的就具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合同的生效】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二条【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三十九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二、公证书的内容
公证书是公证处制作并发给当事人使用的法律文书。公证机构应当按照司法部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制作公证书。公证书为16开大小,由封面、正文、封底组成。制作公证书应使用中文。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除涉外公证事项外,可使用当地民族通用的文字。根据需要或当事人的要求,公证书可附外文译文。
公证书包括以下内容:
1、公证书编号。
2、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3、公证证词。其内容包括:公证证明的对象、公证证明的范围和内容、证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等。公证证明对象、范围不同,公证的条件、内容和适用的法律也不同,这些都要在证词中有所反映,公证证词所涉及的组织名称第一次出现时必须使用全称;所涉及的日期要采用公历。需涉及农历时应采用括号注明。
4、承办公证员的签名或签名章、公证处印章和钢印。
5、出证日期。以公证处审批人审核批准的日期为准。此外,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应在公证证同中注明,并注明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强制执行标的的名称、种类、数量等。公证证词中注明的文件也是公证书的组成部分。
三、最新资讯(《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公证书被原公证机关撤销的,与合同是否有效是没有直接关系的,合同是依法成立的就具有法律效力。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知律律进行咨询,知律律有专业的律师为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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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后自己怎么缴纳医疗保险
一、 离职后自己怎么缴纳医疗保险
1、找正规的社保代理公司代缴。这种方法可以和在职人员一样,保证“五险一金”的缴纳。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是挂靠在社保代理公司旗下,但是所有的钱都必须自己承担,此外还要向代理公司缴纳一部分的服务费。不过,用少量的代价换取长久的放心也是值得的。
2、需要缴纳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可以到户口所在区的社保经办机构,按照个人身份参加社保办理住院保险参保登记手续,指定银行以个人储蓄卡缴费的形式,约定扣款时间,按月/季足额进行缴纳。
但各地方缴费基数和比例会有差异,以咨询当地社保局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离职后自己交社保后可以领失业保险吗
满足条件可以领取。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符合失业金领取条件的,一般60日内需要提供解除劳动关系的材料、身份证、户口本、照片等向参保地市社保机构申请领取失业金。
社会保险是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实际上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我国当员工离职之后,如果想要继续缴纳医疗保险的有两种方法可以选择,但是不管怎么样,社保的缴纳总的来说是比较划算的,如果出现了社保没有及时缴纳导致问题的可以联系律师,知律律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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