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拘禁是否可以附带民事诉讼非法拘禁构成刑事犯罪的,非法拘禁行为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主张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二、哪些行为会构成非法拘禁从司法实践来看,有一部分的案件是被拘禁人有很大过错,行为人出于愤怒而对其关押一两钟头,其社会危害性应该说不是很大。对这类行为人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打击面显得过宽。
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
2、三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三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所以非法拘禁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律师咨询网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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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未签订合同意外死亡如何处理
临时工未签订合同意外死亡如何处理
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与临时工签订劳动合同的,临时工意外死亡时,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如果没有购买社会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临时工工资发放的相关规定
1、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克扣临时工工资,临时工的工资也是其付出辛苦劳动的一种回报,因此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是不可以随意克扣临时工的工资的,同正式员工一样,用人单位应当足额发放临时工工资。
2、建立劳动关系的临时工也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既是对劳动者的一种约束,同时也是对劳动者的一种保护。临时工的工作期限可能会较短,但是也应当签订劳动合同来确定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发生纠纷时没有合理依据。
3、不得随意与临时工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与临时工签订劳动合同,这对临时工权益的保护存在很大的风险。签订劳动合同后,除非出现合同中约定的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出现,用人单位不得随意与临时工解除劳动关系。并且,合同签订后,一方违约提前解除合同的,应该承担违约的赔偿责任。
4、有劳动合同性质的临时工受《劳动法》的保护,临时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后,同正式工一样,如遇到用人单位不发放工资或不支付加班费等合理费用的,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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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施工安全的重要性
一、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重要性
众所周知,公路工程施工具有勘测线长、施工量大、时间空间的跨度大等诸多特点,其工程是一个复杂而且要求细节完善的工作,也是一项涉及面广泛、工作条件艰苦、劳动强度很大、施工开放性高的综合工作。
在任何一个公路工程项目中,任何环节的施工出现问题都会对整个公路工程的质量产生很大的影响,对公众的危险隐患也是非常大的。
在整个公路施工过程中不仅需要平整场地、修通临时道路、修挖机械设备等工程,还要进行现场浇筑、路基的挖运、碾压平整等项目的施工作业。由于这些工程项目主要以人工体力劳动为主,施工人员有较大的意外风险,不安全因素较多。
由此可见,在公路工程施工过程中我们一定要推广应用科学的安全管理办法,对工程施工进行全程、全面、全员的动态安全管理,根据公路工程施工现场的具体环境,对工程的各个环节进行有效的约束和控制,切
实落实好工程的安全责任,确保安全管理与生产同步,以保障和促进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尽量避免各类施工事故的发生,保障施工人员、周围民众的人身安全。
二、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
1.安全管理制度的不完善。在公路工程的施工当中,其安全措施没有落实到位,检查和执行以及监督管理不够完善,安全管理机制没有起到主要的作用。在工程施工的现场主要的安全管理有安全教育管理、安全生产的责任制、现场的安全措施管理、安全的技术管理和安全检查以及安全的评估。在公路施工的企业单位里要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在每个施工作业队和负责工程项目的部门都需要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的书面保证。但是,对于一些施工单位的安全制度,只是做了表面工作,挂在墙上,说在嘴上,却并没有落到实处。在一些所编制的安全保证体系、安全施工方案和对于出现突发事件要准备的应急措施,一般都是在应付检查,而没有真正的安全管理方案,更没有以具体施工工程项目的现场情况准备预案。工程项目部门没有设立负责管理的安全人员,也就没有负责做安全管理方面的工作,必要的安全岗位人员出现空缺,一些负责安全管理的人员缺乏良好的职业素质,也就不会起到安全管理监督的实际作用。在对于一些管理施工机械的检测持证上岗的劳务工的管理都比较薄弱因此,必须要规范安全管理制度,只有完善的管理机制,才可以做到有章必遵,违章必惩的态度。
2.没有足够的安全资金。当前,大部分的施工企业单位对于安全措施方面的投入并没有达到有效的范围之内,也不适应形势的发展需求。在一些基层的施工队伍以及个体的施工承包者,都存在一种侥幸心里,觉得对于安全措施方面的投资没有必要,觉得不值得,所以,工程施工中必需做好安全措施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施工中所需的安全防护非常地简,甚至在高空和深基坑、以及在隧道开挖道坑内等施工的高危作业区域都没有安装有效的安全措施保障。在一些施工企业的施工设备已经严重的落后,支架已经变形却仍在继续使用,而对于这些情况,一些施工企业只图经济利益,却不看重施工人员的生命,对于那些老化的施工工具却继续使用,为此成为事故产生的导火索。
3.施工人员缺乏安全意识。在工程施工的安全管理过程中,总体来讲就是对施工主体的行为安全管理。对于施工企业要建立起每个人都要注重安全的管理机制,主要就是必须要提高施工人员思想意识的安全因素,以“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被他人伤害”的主观理念。在公路工程施工行业的主要特点,就是施工人员的流动性比较大,并且在很大程度上一般的施工人员都是出自农村的务工人员,所以他们没有强烈的安全意识,缺乏这一部分的思想,即便进行安全防范的教育,一些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还是不可能达到理想的目标。在施工现场一些管理人员都没有足够的安全意识,不了解安全制度知识,会出违规的指挥,造成工人进行违规的操作的问题等。
施工安全涉及的内容包括员工的安全以及施工地的材料或者设备,以及施工完成后道路的安全性等等。收拾应该注意的。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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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要上市需要的条件是什么
一、企业要上市需要的条件是什么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企业首次上市发行股票的,无可奈何具备的条件包括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九条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注册。未经依法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但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第十二条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五)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公开发行存托凭证的,应当符合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有什么法律责任
如果公司想要发行上市的,是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对公司的财务,公司的经营情况,需要进行详细的披露,如果造假的,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财务造假,指的是没有按照“会计准则”做账,都叫作假。造假就是做假证,假账,假表等等,即只要你有一丝的凭证是你实际没有发生的,就是造假。
按照我国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必须定期发布其财务报告。我国对上市公司的监管也非常严格。相关部门一旦发现上市公司财务作假,即会上市公司给与一定的处罚。
财务作假,投资者可通过法律途径向审计所索赔,而相关审计人员的从业资格也可能会被取消,并处一定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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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支票有效期
现金支票有效期限是多久
支票的有效期是10个自然日,从签发支票的翌日开始算起,6.23开的支票,7.3是最后一天向银行作提示付款。
由于支票是代替现金的即期支付工具,所以有效期较短。我国《票据法》规定: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
填写现金支票有什么要求
1、必须使用钢笔,用碳素墨水或蓝黑墨水按支票排定的号码顺序填写书写要认真,不能潦草,也不能用蓝墨水,更不能用红墨水填写;
2、签发日期应填写实际出票日期,不得补填或预填日期;
3、收款人名称填写应与预留印鉴名称保持一致;
4、大小写金额必须按规定书写,如有错误,不得更改,须作废重填;
5、用途栏应填清真实用途;
6、签章不能缺漏,必须与银行预留印鉴相符;
7、支票背面要由取款单位或取款人背书(即签章),并核对无误后送交给银行结算柜,然后银行发牌作为取款对号的证明,到出纳柜对号取款;
8、取款时要按支票上填写的金额当面清点现金。
现金支票填写的注意事项
1、购买支票:客户现金支票使用完毕后,应在现金支票领用单上加盖预留银行印鉴,同时按标准交费,领取空白现金支票。
2、客户签发票据应按照《支付结算办法》和《正确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规定》记载。签发现金支票时,应用钢笔蘸墨汁或黑色炭素笔按排定的页次顺序填写。
3、客户应在其存款账户的余额内签发支票。如透支银行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千元的罚款。
4、“出票人签章”栏应加盖预留银行印鉴,缺漏印章或印鉴不符时,银行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千元的罚款。
5、现金支票提示付款期限为10日,若客户开出的现金支票超过付款期,开户银行不能受理;现金支票的权力时效为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6、客户结清销户时,应将未用空白支票缴还银行。
7、现金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出票人开户行)提示付款。
8、现金支票不能背书转让。
虽然支票有保存便利,使用简单等优势,但是受款人一定要注意付款日期,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这样会带来不必要的纠纷,收款人要回欠款涉及的法律问题也比较复杂。如果您有法律需求,知律律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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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扶养人生活费怎么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怎么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根据上述规定,在确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时,应当首先确定那些人属于被扶养的人,然后主要依据年龄分别计算。确定被扶养人时,以实际扶养为判断标准,实际扶养属于事实上的扶养而非法律上的扶养,不论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同其扶养的人之间有无法律上的扶养关系,只要他们之间形成事实上的扶养关系,被扶养的人就能够请求交通事故责任人支付必要的生活费用。被抚养人没有其他生活来源,是指被抚养人的生活来源主要依靠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在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死亡或致残而不能再提供生活来源时,被抚养人难以通过其他途径取得生活来源。
至于交通事故责任人负担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年限,依被扶养人的年龄和有无劳动能力而有所不同。公民年满18周岁,取得基本劳动能力,可以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生活来源;而公民在18周岁以下的,不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不能参加劳动以取得生活保障,所以,一般的原则是事故责任人负担其至18周岁的扶养费。除此外,被抚养人无论是否已年满18周岁,如果因生理或精神缺陷使其不能参加劳动以获取生活来源,那么责任人应负担其20年的扶养费,但对于年满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被扶养的年限减少1年,但对于年满75周岁以上的被抚养人,则一律负担5年的扶养费。
其计算公式为:
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扶养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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