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时间:21年
擅长领域:法学本科学历,担任拓业刑事对策科主任一职,擅长领域涵盖法律咨询、刑事辩护、人身伤害、职务侵占、诈骗非吸、强奸猥亵等刑事犯罪类案件;作为一名律师与公检法配合超20年时间里所得到的心得,案件能够得到进展的主要因素取决于和客户的良好沟通,每一位刑事案件当事人都需要一个公正的审判,我们相信在广东境内我们会穷尽一切办法将其落实。
相关文章
-
城管临时工上岗有哪些问题
城管临时工上岗有哪些问题
没有正式身份,没有执法权,但工作职责与正式执法队员基本没有区别。这就是城管队伍中临时工的生存状态。他们抱怨:“工作太单调,长期下去会发疯的!”
连日来,《法制日报》记者采访了湖北省武汉市的多名城管执法协管队员(俗称临时工),试图还原他们真实的生存与心理状态。
工作内容每天都一样
8月8日,武汉武昌火车站综合体一层大厅。
武昌火车站站前综合管理队的老李带着队员张x等人在火车站西出站口附近巡查。
巡查到西出站口通往地下乘坐出租车通道处,老李他们注意到供旅客休息的椅子后面,有一位60多岁的婆婆与一位穿睡衣的年轻女子,她们的两大包行李、一个水桶、一只行李箱放在地上,两人也半躺在地上。她们身后的栏杆上,晾着刚刚洗过的4件衣服。
“说了不可以在这待,你们不能待在这里!”老李边说边和张x等人一起提起老人的东西,往巡查电动车上放。婆婆急忙站起身,几次试图拿回自己的东西,无果,只好跟在三名综合管理队员身后往前走。
最终,老李等人将婆婆的东西搬到了同一层的火车站“乘客免费咨询亭”后面通道处。
“这里人流少,也影响不到火车站容貌。”老李边用已被汗水浸湿了的毛巾擦脸,一边向记者解释,“对老人,不听劝就只好把东西拖到这边。”
这只是老李和他手下7名协管队员,每天6小时工作时间里的一个场景。他们要负责对武昌火车站周边环境进行整治监督:巡查周围店铺有没有占道经营、拿着小钳子拾起地上的纸屑、管理人行通道里卖东西的摊贩。每天都一样。
上岗前没经过培训
“上面会对我们进行考核,要是被检查到地上有烟头、纸张等,我们是要被扣‘点’的,‘点’又与我们的工资直接挂钩。”老李说,这个工作虽然不被看好,也很辛苦,但拿了工资就要做事。
每天面对同样的事、重复同样的动作,让1992年出生的张x觉得做协管员太缺少新鲜感。
“我的朋友都很不理解我,只是我妈觉得这个工作稳定。我以前的工作,上班时间、工资都没有保障。”张x无奈地笑了笑。
2007年初中毕业后,张x读了一年的中专后走向社会,先后做过酒店服务员、保安、车间工人。今年在家人安排下,他经过简单面试后,成为武昌火车站综合管理队的一员。
张x所在的班,加上班长老李,共有8名队员,全部是执法协管员。
“没有经过统一的培训,直接来这边报到的。一直是我们班长带着我巡查。”张x说。
记者问张x,会不会因为工作无聊而离职?张x说,这个工作太没新鲜感了,长时间做下去会疯的。
老李告诉《法制日报》记者,这个工作幸苦还没有多大前途,人员变动很大。自己虽然只带了7名队员,但经常在点名时发现又换了新人。
单独巡查时常常被骂
江x是武汉市汉阳区城市管理(执法)局直属二中队的一名协管员。2007年,经过考试、面试、签合同,江x成为一名正式的城管执法协管员,负责鹦鹉大道附近路段的占道经营整治等工作。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武汉市城管部门招收协管员时,将性别限定为男性。比如,洪山区城管局官方网站公布的一则面向退伍军人公开招聘城管协管员的启事,其报名要求是:男性,身体健康,年龄在30岁以下,身高1.70米以上。
为什么协管员指定只招收男性呢?武汉市汉阳区城管局党委书记李x向《法制日报》记者解释说,协管员虽然没有执法权力,但其工作的内容、负有的责任与正式城管执法队员差不多,协管员工作辛苦还有危险性,工资又不高,“很少有人愿意做这个”。
李x介绍,汉阳区城管局协管员采取一年一次的合同签订制度。经过3个月试用期后合格的,协管员本人也有意愿继续做下去,城管部门才会与他签订劳动合同。
“当协管员比较憋屈,不可以对不听劝的摊贩们进行执法管理或是开罚单,做的都只是劝说工作,还经常不被理解、遭他们(摊贩)骂。”江x笑了下,露出满脸无奈。
“协管员这个队伍的流动性很大,在我们80个协管员里像江x这样在协管员工作岗位上做了几年的,也就十来个。”武汉市汉阳区城市管理(执法)局直属二中队队长代xx说。
咨询法律问题留言给律师(1分钟内回电):
-
拿钱属于共同犯罪吗
拿钱属于共同犯罪吗
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明知钱是属于违法犯罪所得的情况下,参与拿钱行为的,是会构成共同犯罪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共同犯罪的例外情况
(一)共同过失犯罪不是共同犯罪。由于共同过失行为,不具有共同故意行为的整体性,也就是说共同过失行为由于不具有同谋的特点,所以社会危害性没有共同故意的大,只需要单独就过失行为处罚即可。但是也有一个例外的规定: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解释第5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以后,单位主管领导、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的,致使被害人因为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处理。
(二)共同故意和共同过失之间不构成共同犯罪。例如武警擅离职守,致使罪犯逃跑。前者的过失行为并不和后者的故意行为之间构成共同犯罪。
(三)间接正犯和被利用者之间不构成共同犯罪,所谓间接正犯是指故意犯罪人利用不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或者不知情者犯罪的行为人。由于不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不构成犯罪,不知情者没有犯罪故意,所以利用人和被利用人之间不构成共同犯罪。
(四)同时犯之间不构成共同犯罪。例如甲乙二人不约而同的在河两岸伏击丙,同时开枪致使丙死亡,由于甲乙二人之间没有共同的故意,所以甲乙二人之间不构成共同犯罪。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明知钱是属于违法犯罪所得的情况下,参与拿钱行为的,是会构成共同犯罪的。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知律律进行法律咨询。
咨询法律问题留言给律师(1分钟内回电):
-
劳动能力的鉴定流程
2、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10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3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4、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5、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6、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咨询法律问题留言给律师(1分钟内回电):
-
职工另寻高就需要赔原单位的培训费吗
我是一名技术人员,现服务于一国有企业,与该企业签订有劳动合同。前两年公司因发展需要,于去年及今年对本人进行了两次培训,并签了培训协议,服务期为十年,该协议中未约定违约金但写明要赔偿公司的损失。培训并非我个人要求。现公司由于管理不善,日渐衰落,本人也觉得不能更好地发挥所长,我想到外企去再创一番事业。如今我与企业的劳动合同已将近期满,但培训协议还有八年服务期。我能够合法地离开吗?另外,两次培训公司的花费只是五六千元,而我也为企业作出了应有的贡献。如果赔偿能离开,大约要赔多少呢?
解答分析
你只需提前30天通知公司即可合法的离开,但应根据你和单位双方签订的培训协议给予公司一定的补偿。培训协议是你们双方意思的反映,是合法有效的。你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违反双方培训协议约定的,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标准应按《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第三条规定。在你为公司服务的时间内,单位对你进行了两次培训,第一次培训你已经为单位服务了两年,而第二次培训你只为单位服务一年,根据上述规定,你给予单位的赔偿应该根据递减的原则,分别按每次培训后的实际服务期占十年服务期的比例乘以该次的培训费用计算补偿的培训费用,然后再相加。即可计算出你应该赔偿公司的补偿金。
相关法律规范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按照《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三十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但由于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有关约定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第三条规定:"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涉及的培训费用问题: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则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具体支付方法是: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没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双方对递减计算方式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如果合同期满,职工要求终止合同,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
咨询法律问题留言给律师(1分钟内回电):
-
辞退和开除有什么区别有哪些
辞退和开除有什么区别有哪些
1.作为惩戒方式,它们的类别、审批时效不同。开除是属于行政处分,而且是最严厉的一种处分。其处理时效为:从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起5个月之内审批完毕。违纪辞退属于行政处理,不属行政处分之列。因此对它们没有具体的审批时效规定,但原则要求应对犯错误职工及时进行处理,不得无故拖延处理时间。
2.作为惩戒方式,它们的适用对象及其条件不同。开除处分适用于严重违法乱纪的职工,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①被判刑并入监服刑的;②二次劳教被注销城市户口的;③留用察看期间表现仍不好的;④严重犯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一条所列七项错误行为之一的。违纪辞退则适用于犯有《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第二条所列七项错误行为之一,且经教育或行政处分无效的职工。一般是指那些大错不犯、小错不断的职工,他们所犯错误程序既够不上开除、也够不上除名。
3.作为惩戒方式,它们的实施程序不同。开除处分,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应由厂长(经理)提出,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违纪辞退,按照《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应由车间、科室提出职工违纪的证据和处理意见,在听取工会意见后,由厂长(经理)决定予以辞退。以上就是辞退和开除有什么区别的全部内容,谢谢阅读。
通过以上小编的介绍,相信您一定对辞退和开除有什么区别有哪些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您情况比较复杂或者特殊,以上没有完全解答您的问题,如果您还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知律律进行法律咨询,有律师为您提供更加专业的答复。
咨询法律问题留言给律师(1分钟内回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