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个人处对象花钱属于诈骗吗不属于,除非一方是以诈骗为目的处对象。诈骗,指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捏造事实或掩盖事实真相的方式,骗取款额较大的他人财物的行为。认定诈骗罪的特征有:
1、诈骗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他人财物所有权;
2、诈骗罪客观主要表现为采用捏造事实或掩盖事实真相的方式;
3、诈骗罪在主观上表现为直接故意的行为;
4、诈骗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诈骗罪可以判缓刑吗诈骗罪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判处缓刑:
1、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
2、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法院认为暂不执行所判刑罚也不致于再危害社会;
3、罪犯不属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如果诈骗的犯罪情节符合以上条件,是可以积极争取缓刑的。根据以上的内容我们可以了解到二个人处对象花钱不一定属于诈骗,是否属于诈骗要看男方或者女方是否有以非法占有对方财产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对方的财产的情形。此外,如果诈骗罪符合缓刑条件的可以判缓刑。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要了解,可以咨询我们律师咨询网律师。
咨询法律问题可拨打电话136-8887-5720
相关文章
-
不安抗辩适用条件有哪些
不安抗辩权适用条件有哪些
(一)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不安抗辩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样,均只能发生于双务合同。因此,单务合同以及不完全的双务合同均不能产生不安抗辩权。
(二)不安抗辩权适用的双务合同属于异时履行。异时履行是指双方履行存在的时间顺序,即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后履行。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对一些买卖合同,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一般采用同时履行主义。而对于以下合同,我国合同法规定,除当事人有特别规定外,应采用异时履行主义,这些合同包括租赁、承揽、保管、仓储、委托、行纪、居间等。
(三)先履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如果履行期未届至,先履行方只能暂时停止履行的准备,无从停止履行。
(四)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
它包括三个要素:
1、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能力。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原因有:
①财产显形减少。包括经营状况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②丧失商业信誉;
③提供劳务或完成工作的合同中,债务人丧失劳动能力;
④给付特定物的债务中,该特定物丧失;
⑤其他情形。
2、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发生于合同成立之后。
在大陆法系各国,后履行方财产显形减少应发生于何时,有两种不同的立法例:
一是订立后财产显形减少,如德国、瑞士等民法采用;
二是订立时财产已减少,如奥地利民法第165条规定。笔者认为,第一种立法例较为妥当。因为若订立时后履行方财产已减少,先履行方已知或因过失而不知,主观上有过错,应当承受不利,没有必要保护,非因过失而不知,可以重大误解或受欺诈为由主张救济。我国合同法没有规定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应发生于何时,笔者认为,在解释时采用第一立法例较为妥当。
3、先履行方对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先履行方主张不安抗辩权,必须有对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确切证据,而不能凭自己的主观猜测。否则,将会因擅自中止合同履行而承担违约责任,从而使自己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
以上就是“不安抗辩权适用条件”的相关法律知识的整理。通过以上小编整理的相关知识,相信大家对于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都能够有所了解,知道在哪些情况下是可以使用不安抗辩权的,能够通过这些知识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然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方面的法律知识需要了解,大家也是可以道知律律进行在线咨询的。
咨询法律问题留言给律师(1分钟内回电):
-
音频文件有哪些著作权
一、音频文件有哪些著作权
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财产权、人身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凡是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都享有著作权;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也依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发表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著作权。
我国实行作品自愿登记制度的在于维护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百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任何登记和留证行为都是证实度权利问的初步证据。主要包括:音乐作品的表演权、复制权、广播权、网络传输权等财产权利和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精神权利。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综上所述,音频文件的著作权包括在市场进行推广销售带来相应的经济收益、在著作权保护期间不受他人侵权等。知律律小编认为,现在我国正在逐渐加强对著作权的保护的,这也是规范文化产业发展的必经之路。大家对这类问题还有疑问可以咨询知律律律师。
咨询法律问题留言给律师(1分钟内回电):
-
无当事人能否行政处罚
一、无当事人能否行政处罚没有当事人的,就没有行政处罚的对象,所以不能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对象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二、行政处罚权的限定行政处罚的设定是指国家有权机关在行政处罚立法上的权力配置。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限划分如下: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可以设定任何种类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2.国务院是最高行政机关,可以依法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行政法规不得超越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另行作出行政处罚规定。3.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地方性法规不得超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另行作出行政处罚规定。4.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部委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可以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按照本条的情形规定行政处罚。5.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经济特区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上述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级人大常委会规定。6.除上述规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果没有违法当事人,就没有处罚对象,所以不能作出处罚决定。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知律律进行咨询。
咨询法律问题留言给律师(1分钟内回电):
-
合伙股东没投资协议是否有效
一、合伙股东没投资协议是否有效没有投资协议情况下,属于以下两种情况,合伙关系是有效的。第一,没有书面的合伙协议,但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个人合伙情况进行了核准登记的,又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的,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个人合伙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应视为特定的国家行政部门对个人之间的经济组织形式形成的一种确认,具有法定效力,可以认定个人合伙的成立。第二、在无书面合伙协议又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核准登记,在具备合伙个人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条件下,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可以认定双方具有合伙关系。《合伙企业法》第四条 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二、合伙创业股东没钱投资了怎么办股东在签订出资协议后,有不按期缴纳或足额缴纳出资的情况,针对股东不出资的情况,可以由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1、在经公司催后股东缴纳出资后,股东在合理期限内仍未缴纳的,公司股东可以召开股东会就解除未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
2、其他已经按照约定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可以要求不出资股东的承担违约责任,同时要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
3、通过股东会或公司章程对未出资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我们可以了解到按照规定对于没有书面的合伙协议,但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个人合伙情况进行了核准登记的,又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的,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的,希望大家明白。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内容,如果还有什么不懂的,可以咨询知律律相关律师。咨询法律问题留言给律师(1分钟内回电):
-
分红是否为上市公司必要条件
一、分红是否为上市公司必要条件公司分为不是公司上市的必要条件,公司上市的条件包括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二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二)具有持续经营能力;(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五)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公开发行存托凭证的,应当符合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股份私募发行的对象有哪些在我国,对公司进行私募发行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关于公司股份发行都是针对上市公司公开发行的规定,因此,现阶段私募发行还具有较大的空白模糊地带。就私募发行的对象而言,法律法规同样也是没有明确规定的。一般有以下两种情况:
1、参照《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规定》中第九条的规定:定向发行的债券只能向合格投资者发行。合格投资者是指自行判断具备投资债券的独立分析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资者:
(1)依法设立的法人或投资组织;
(2)按照规定和章程可从事债券投资;
(3)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或者经审计的净资产在2000万元以上。因此,一般私募发行的对象可以是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如特定的证券公司。
2、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私募发行(定向发行)对象的范围,包括下列机构或者自然人:
(1)公司股东;
(2)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
(3)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法人投资者及其他经济组织。需要注意的是,符合第
(2)项、第
(3)项规定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35名。因此,现阶段私募发行的对象是是指特定的个人投资者,例如公司老股东或发行人机构自己的员工,或者机构投资者,如大的金融机构或与发行人有密切往来关系的企业等。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证券法》的规定,公司分红,不是公司上市的必要条件。公司上市的条件包括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等。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知律律进行咨询。咨询法律问题留言给律师(1分钟内回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