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质押股权是否承担债务(《担保法》有效期限截止:2020年12月31日)
股东以股票质押为债务担保的,以质押股权的价值为限承担债务,质押人是第三人的,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七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十八条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二、质押股权价值减少的影响
?
一方面,质权人的债权实现受到威胁。由于质权实现有赖于股权拍卖、变卖或者折价时的价位,如果股权价值在质押期间明显下跌;届时如债务人未清偿债务,且不具有偿还能力,而质押股权又因价值减少而不足以清偿债权。那么,质权人的债权实现将直接受到威胁。
另一方面,质权人可能对股权价值减少不知情,无法及时要求出质股东履行补救义务。即使股权价值波动,由于质权未能直接参与目标公司的决策和管理;难以第一时间获得目标公司的内外部信息以及股权价值减少的消息。
三、最新资讯(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设立及转让限制】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股东以股票质押为债务担保的,以质押股权的价值为限承担债务,质押人是第三人的,可以向债务人追偿。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律师咨询网进行咨询,律师咨询网有专业的律师为你解答。
咨询法律问题可拨打电话136-8887-5720
相关文章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央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各中央企业:
在全面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基础上,推动中央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2004年的重要工作部署。2003年8月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 企业会计制度 工作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45号),明确中央企业及其境内全资、控股子企业应于2005年底前全面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并拟定了中央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工作计划安排。为有效推动中央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工作,规范企业会计核算,加强企业财务监督,促进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工作的组织领导。通过清产核资工作,摸清企业“家底”,核实资产质量,统一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是加强中央企业基础管理工作的重要措施。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是一项较为复杂的系统工作,各中央企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企业财务管理部门要认真抓好各项有关工作的组织落实,加强工作协调,做好统筹规划,制定严密工作计划,并妥善安排年度财务决算、清产核资等各项财务工作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工作的相互衔接,严格按照国资委统一工作安排,有计划、有步骤、有组织地做好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工作。经商财政部同意,中央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审批工作,由国资委统一负责。企业应当在完成清产核资工作的基础上,按照财政部《国有企业申请执行 企业会计制度 的程序及报送材料的规定》(财会[2001]44号)及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 企业会计制度 工作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45号)的相关要求,将有关申报材料报送国资委,抄报财政部。
二、切实做好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组织落实工作。各中央企业应当在认真做好清产核资工作基础上,对所属子企业或单位进行分类排队,加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工作的组织落实和业务指导,促进公司规范执行统一会计制度。
(一)中央企业及所属境内持续经营子企业都应当按照规定统一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对各类非持续经营子企业要按规定尽快清理整顿,并对已撤销、破产等子企业及时办理企业国有资产注销产权登记手续和工商注销手续。
(二)中央企业所属事业单位及基建单位要加快改制步伐,实现财务并账,促进公司内部执行统一会计制度;尚不具备条件的单位,应当在原会计制度核算基础上,按规定先实现财务报表格式转换,建立公司内部规范的合并报表制度,并积极创造条件推进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咨询法律问题留言给律师(1分钟内回电):
-
2020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怎么赔偿
(一)工伤的范围包括: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8、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9、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但是,一般下列情况不属于工伤,如: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醉酒导致伤亡的;自残或者自杀的。
(二)工伤的处理程序是首先由单位或者自行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这是获得赔偿的前提。
认定工伤后应当评残疾等级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这是计算赔偿数额的依据。如果单位不赔偿,可以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提起仲裁请求,由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裁决双方当事人不服裁决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进入两审终审的诉讼程序。
(三)工伤赔偿标准,死亡赔偿标准为: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四)因工伤残根据工伤鉴定结果赔偿标准为:
1、一级工伤赔偿标准: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注:假如未退出工作岗位,应继续享受原工资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工资的90%,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二级工伤赔偿标准: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注:假如未退出工作岗位,应继续享受原工资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工资的8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三级工伤赔偿标准: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注:假如未退出工作岗位,应继续享受原工资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工资的80%,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4、四级工伤赔偿标准: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注:假如未退出工作岗位,应继续享受原工资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5、五级工伤赔偿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7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6、六级工伤赔偿标准: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7、七级工伤赔偿标准: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8、八级工伤赔偿标准: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9、九级工伤赔偿标准: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10、十级工伤赔偿标准: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以上是小编为您提供的关于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相关介绍,希望可以帮助到您。建筑领域是安全事故多发领域,施工企业遇到安全事故特别是发生伤残、死亡后果的事故后,如果处置不当,会引发上访、停工等群体性事件,会严重影响施工顺利进行。如果您对建设工程安全事故赔偿还有相关疑惑,可以咨询知律律的专业律师,让律师结合您的问题为您提供专业的建议。
咨询法律问题留言给律师(1分钟内回电):
-
从事国际航行船舶的中国籍船员要持有什么证书
一、从事国际航行船舶的中国籍船员要持有什么证书我国籍船员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的,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颁发的海员证和有关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三十二条 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电机员、报务员,必须由持有相应适任证书的人担任。第三十三条 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的中国籍船员,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颁发的海员证和有关证书。
二、船员被拖欠工资,下船后如何拿到自己的工资事实上,只要船员是跟船公司那边建立着劳动关系的,那么在老板拖欠工资的时候,及时走劳动维权路线就可以及时拿回工资。这一点就按照一般劳动者追讨薪水同样处理就可以了,不用担心自己已经不在船上工作的问题,不过,实际中最好是走下面的步骤进行:
1、先找对方协商。要对方好说话,那么协商无疑是最好的,省时省力不费劲。
2、找人帮忙调解。拿取被拖欠工资的事,还是和气点,所以,要是协商不成的话还可以找人给你们调解。
3、找有关部门投诉。在经过协商、调解都不得解决工资问题的话,那你可以直接找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4、申请劳动仲裁。要上面的方法都不行的话,那你现在可以去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还不行就去法院起诉。这是基本的步骤,不过一般人会选择劳动仲裁解决。那么,你要走劳动仲裁路线的话,就是得根据下面的步骤:先去提交申请书,仲裁申请被受理,正式开庭审理,接着可能会先中仲裁调解,最后就是得出仲裁裁决。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海商法》的规定,船员是指包括船长在内的船上一切任职人员。而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的中国籍船员,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颁发的海员证和有关证书。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知律律进行咨询。咨询法律问题留言给律师(1分钟内回电):
-
施工总承包合同备案有期限吗
一、施工总承包合同备案有期限吗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后,对于合同积案期限没有规定人。但招标的工程,招标人自确定中标人后,要在15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提供备案材料。《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施工招标投标的基本情况,包括施工招标范围、施工招标方式、资格审查、开评标过程和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等。(二)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投标报名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设有标底的,应当附标底)、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委托工程招标代理的,还应当附工程施工招标代理委托合同。前款第二项中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了备案的文件资料,不再重复提交。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中标人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赔偿。
二、工程合同纠纷要收集哪些证据
1、企业法人、个人合伙、个体工商户的资格证明,开户银行和帐号。起诉状上的原、被告名称,须与营业执照、合同章相符合,如不一致或被告主体已变更、合并、关闭,需加以说明,并提供被告现在的准确所在地。
2、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必须写明代理事项和代理权限。
3、合同及与合同有关的文书、电报、信函(包括信封)、图表;变更、补充合同的协议、合同和其他附件,合同签订地及其证明材料。应提供原件,复制件须经过核对。
4、送货、提货、托运、运输、验收、发票等凭证。
5、货款、工程款、运输费、保管费、租赁费、转让费、劳务费、酬金等结算凭证和有关财务帐目的复印件。
6、要求赔偿损失的依据及有关证明。7、要求支付违约金的依据、计算办法及有关证明。8、起诉前自行协商或通过有关部门处理的有关凭证。9、其他与诉讼有关的依据。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于施工总承包合同备案时间没有作出规定。但确定中标人后,应当在15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报告,备案相关材料。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知律律进行咨询。咨询法律问题留言给律师(1分钟内回电):
-
违约责任约定相矛盾如何处理
一、违约责任约定相矛盾如何处理违约责任约定相矛盾的,视为约定不明确,可以签订协议补充,如果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需要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进行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二、损害赔偿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是什么根据民法典规定,损害赔偿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为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如果出现违约责任相矛盾的情况,说明违约责任约定不明确,需要对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解决,如果无法签订补充协议的,可以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进行确定,如果您需要更多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知律律进行法律咨询。
咨询法律问题留言给律师(1分钟内回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