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如何分割无照房产?让我们看看法庭案例
原件:乔士倩北京市中银济南)律师事务所[导语]本条所称无照房地产,是指未取得产权、未取得产权证或房产证的房地产,可以属于俗称的“小产权房”,也可以是未付清全部价款或已付清全部价款、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地产。对于后者,《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做了相应的规定,但在实践中有不同的操作。其中一些根据双方认可的现有价值或双方对房屋的出资比例进行分割和补偿。他们中的一些人对使用权很清楚。笔者从以下案例中摘录了一些观点,并收集了一些相关条文。[部分法官意见选]首先,小产权房不能按照商品房估价的方式分割。法官观点: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俗称“小产权房”,未能完善产权程序。原判决依据中介机构完全市场化的商品房估价结论进行分割,这是一个错误。判决:发回重审;(双方后续和解及原告撤诉);参考案例:(2014) 济民财预字第78号陈某和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司法监督民事裁定书二是对网上已签约但未交付且未出具产权证的房地产,按照双方认可的现值进行分割。法官意见:本案所涉及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由原被告双方分割。考虑到上述房屋已以原告刘某某的名义签署,且与上述华润房屋相关的银行按揭贷款尚未还清,将上述华润房屋判给原告刘某某更为合理,原告刘某某应向被告巩某某支付相应的财产赔偿。原、被告双方同意上述华润房产总价值为175万元。截至2016年6月14日,银行按揭贷款本息已偿还126,589.69元,贷款余额为429,166.78元。因此,原告刘某某应向被告巩某某支付财产补偿金660416.61元([175万-429166.78元)/2]。原告刘某某负责偿还未偿还的房屋贷款。参考案例:(2016) 鲁0103中华人民共和国离婚纠纷案第3597号刘某与巩某三、根据住房资金的支付情况,区分双方对房地产的贡献,酌情划分比例。判断观点:(1)虽然有争议的房屋尚未领取产权证,但由于房价款已全部付清,房屋已交付,且符合分割条件,故应分割。(二)共有终止时,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共有财产的分割;没有约定的,按照平等分割的原则处理,但应当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适当考虑共有人在生产生活中的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双方的份额。(3)本案中,根据原、被告提供的相关证据,双方对房屋的出资仍有差异。这主要体现在房价的支付上。争议房价的支付主要分为三个部分。这三部分房价的具体支付分析如下:1 .首付部分。根据本案原告和被告的证明、质证和鉴定,可以确认很大一部分首付款来自原告的婚前积累,因此法院在此认定原告在首付款中有很大的贡献。2.婚姻期间偿还贷款。贷款的偿还发生在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婚前积累的公积金外,其余部分视为互还。3、原、被告终止后(4)由于争议房屋尚未领取房产证,仍以甲房产名义登记,因此在分割中确定该房屋的权利和义务是适当的。鉴于原告享有较大份额的房屋,且贷款是以原告的名义发放的,结合第三方丙担保公司的意见,法院认定该房屋的权利和义务由原告承担,原告应向被告支付相应的房屋折价。根据法院确定的原被告双方的份额,原告应向被告支付(房屋市场价格:1108元,700元-剩余贷款:221183.34元)x 30%的折扣,即266255元。参考案例:(2009) 松民一(民)第4976 刘某号、莫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一审判决四、尚未取得产权的房屋,不应办理产权归属,可由一方自行使用,用户向另一方支付使用费,取得产权证书后,另行起诉。判断观点:所涉及的房子是婚前一方支付的首付款。目前尚未取得房产证,双方也未达成协议。根据法法,处理房屋所有权是不合适的。根据房屋的购买和使用情况,房屋在取得所有权之前,由一方使用。鉴于该房屋的部分贷款是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另一方在该房屋中拥有部分产权和权益,本院判决该房屋使用人每月支付对方房屋使用费800元。房屋产权登记后,双方可以单独提起诉讼主张权利。[!--empirenews.page--]参考案例:(2015) 济邵敏中字第73号吕某和邹某离婚纠纷案五、申请分割房地产增值部分,经法法院解释,不申请房地产增值部分法认定的,不予支持。参考案例:(2015)长民子楚1288号六、一方在婚前支付的首付款和部分贷款,这部分资金和相应的增值部分,不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判断角度:购房资金的来源一般分为三部分:(a)婚前一方的首付款和还款;这一部分是房地产的自然增值,而不是投资收益,也不作为共同财产分割。(2)婚后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一般来说,在分割期间,另一方应得到一半的补偿。当涉及到房地产升值时,还应补偿对方相应升值的相互偿还部分;应补偿的增值税=共同还款部分÷2×(现值÷总房价);(3)未偿贷款部分;这部分属于所有者的个人债务,相应的增量也应属于所有者。参考案例:(2014)李玟子楚2293号[法指南]一、《婚姻法》《[夫妻共同财产》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有:(a)工资和奖金;(二)生产经营收入。(三)知识产权收入;(四)继承或者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法;(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丈夫和妻子有平等的权利处置共同拥有的财产。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法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决定照顾子女和妇女权益的原则。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双方就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的价值和权属达成协议时法,人民法院法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a)如果双方都声称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并同意投标,则应允许投标;(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对该房屋进行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相应补偿另一方;(3)如果双方都不主张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出资购买房屋的,该出资视为对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向双方捐赠的除外。双方结婚后,如果父母为双方出资购买房屋,则该出资应视为给双方的礼物,除非父母明确表示给一方的礼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根据《婚姻法》法第18条第(3)款的规定,父母一方婚后为其子女购买的房地产(其产权登记在投资者子女名下)只能被视为给其子女中一方的礼物,该房地产应被视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如果双方父母购买的房地产的产权登记在其中一名子女名下,则该房地产可被视为由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分享,除非双方另有约定。第十条夫妻婚前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用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向银行贷款。婚后,他们将用共同财产偿还贷款。如果房地产是以首付款人的名义登记的,离婚时将通过双方协议处理房地产。依照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法可以裁定该房地产属于产权登记方,未偿贷款为产权登记方的个人债务。离婚时,双方应根据《婚姻关系法》法第39条第1款规定的原则,赔偿对方支付的相互贷款还款及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 1/2 1 2 下一页 尾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