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本案双方的离婚协议并没有划分基础。半年后,双方主张重新划分基金会,法院支持原告的主张,并判决被告进行金钱赔偿。被告拒绝接受向中级人民法院的上诉,中级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主张!
案情
马关县马白镇的李俊和蒋敬原本是夫妻。
2004年9月10日,李俊从当地一家房地产公司购买了一个基金会(价值15万元),而蒋敬并不知道。蒋敬以双方意见不一致为由提出离婚后,双方协商达成抚养子女和夫妻的协议,并于2006年6月19日去民政局(上述基金会未分割)。半年后,蒋敬得知李俊购买该基金会,并起诉法院,理由是该基金会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他有权分割它。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李俊于2004年9月10日从当地一家房地产公司购买了一个基金会。
因为它是在婚姻关系中购买的,所以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同等权利。
由于双方在同意离婚时未能解决场地的所有权问题,蒋敬要求依法分割基金会。一审法院裁定李俊(化名)应向蒋敬(化名)支付7万元,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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