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刘女士和张先生是一对夫妇。由于双方意见不合,刘女士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夫妻共有财产中,有一套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商品房。买房时,刘的父亲给了5万元,刘女士、刘的父亲和张先生就这5万元签了协议。内容如下:刘的父亲给刘女士的5万元,用于刘女士的养老,现在先用来买房,张先生需要还给刘女士。
[评价]在审判中,对5万元的性质,有不同的看法。
一种观点认为,这5万元属于刘女士父亲给她的个人财产,夫妻双方达成的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应视为张先生的个人借款凭证,张先生需将5万元返还给刘女士。
另一种观点认为,刘女士购房时的出资5万元已转为夫妻共同财产,张先生无需返还刘女士5万元。
第三种观点认为,5万元是刘女士的个人财产,该协议也是张先生的个人借款凭证。然而,如果贷款用于购买两人共同居住的房子,则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因为刘女士、刘先生、张先生之间的协议是三方自愿签订的,内容合法有效,不存在法律冲突。根据《》的规定,赠与合同中确定只有丈夫或妻子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协议中规定“刘的父亲提供的5万元用于刘女士的养老”,应视为刘女士的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双方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家庭婚后共同生活的债务被视为连带债务。离婚时,夫妻共同生活所产生的债务应一起偿还。本案中,根据张先生签署的协议,5万元为张先生所欠,不是刘女士的出资,应作为债务使用。但张先生借的5万元用于购买夫妻共同居住的商品房,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一并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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