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清算中的公司,由清算组主持清算事务,应当在公司解散后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
2、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其人选;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指定清算组成员,进行清算。
3、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在其解散后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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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具体程序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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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抵押合同被判无效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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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抵押合同被判无效获双倍赔偿:
原告于2003年4月13日在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金港国际花园售楼处与被告代理人商谈购买被告开发的商品房合同具体条款,双方最后确定合同的内容是原告购买被告的一套商品房,房屋座落于朝阳区西大望路19号,房号5号楼2单元601室,房屋总价款813499元,于4月13日交纳首付款200000元,5月31日交纳93499元,余款520000元通过银行贷款取得。双方还约定了格式合同之外的一些补充条款。双方口头达成一致后,被告让原告在《商品买卖合同》(合同号267716)上先签了字,并让原告交纳了20万元首付款和407元印花税,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收款收据。被告在收到原告的首付款后,将原告已事先签好字的合同拿到公司盖章,但被告不同意原告事先与被告代理人谈好的协议,拒绝在合同上盖章。基于此种情形,原告对被告的诚信产生怀疑,因此随后原告对被告所售项目又做了更多了解,原告了解到该房地产用地为原**化工厂用地,与被告事先向原告介绍的不一样,原告开始担心房屋周边环境质量问题。
因此原告于2003年4月15日向被告提出解除合同并退还首付款,4月16日,被告委托的赵律师表示开发商还没有签字盖章,合同还没有成立,谈不上解除,更谈不上违约金。4月19日,赵律师又表示,开发商准备签字盖章,这样合同成立,如想退房,按原告违约处理,原告应给付被告32000元违约金。原告不同意被告的要求,坚持退全款,双方因此产生争议。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于是原告于5月29日向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因原告所签的一式四份的合同在被告手里,原告手里没有合同原件,只有一份被告没有盖章的复印件,因此原告只能以不当得利要求被告返还200000元预付款,但被告收到起诉书后,将掌握在手里一式四份的合同原件盖章,这样合同便生效,原告只能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返还200000元首付款及407元利息。解除合同的理由是被告没有告知该商品房是在原化工厂基础上兴建的。
2003年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实施后,原告在律师的建议下去了朝阳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抵押登记科,了解到自己所购房屋土地及在建工程已经在2002年10月24日被开发商抵押给中国工商银行九龙山支行。知道这一消息后原告在庭审前即6月25日变更了自己的诉讼请求,由解除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变更为确认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要求被告除返还首付款、赔偿利息损失及税金外,还要求被告赔偿购房款一倍的数额,理由是被告在转让该房屋时没有告知抵押的事实,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有权要求双倍赔偿。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故意拖延时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朝阳法院没有管辖权,此案应该由被告公司注册地即密云县法院管辖,原告律师当即指出房地产案件属于专属管辖,本案诉争的房屋坐落于朝阳区,理应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法官当庭口头驳回了被告的管辖权异议,但被告代理人当庭对法官的口头裁定提出上诉。被告口头提出上诉后,一审法院做出了(2003)朝民初字12587号民事裁定,驳回被告管辖权异议的申请。被告随后向法院提交了上诉书。被告在对管辖提出上诉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8月24日开庭审理管辖权问题。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当中,想就实体问题一并调解解决,但原被告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2003年9月被告就管辖权上诉提出撤诉,二中院9月9日做出(2003)二中民终字第第8017号民事裁定书,准许被告撤诉。
2003年9月28日,本案在朝阳区人民法院重新开庭审理。在庭审中,被告辩称,在销售该商品房时,被告已告知房屋已抵押给银行,并表示及时解除了抵押,且现在银行对原告所购房屋进行释放,不影响双方履行购房合同,并当庭提出反诉,认为原告没有按期支付房款,属于违约行为,应赔偿被告40674.95元违约金。在法庭质证阶段,被告出示了国有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以及九龙山支行的抵押物释放证明,被告想以这些证据证明原告所购房屋已经解除了抵押,不影响原告的任何权益,原告应继续履行合同。原告律师通过质证发现,被告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9号(中加国际花园一期A区)的2、3、4号楼部分在建工程房产330套及5号楼全部土地抵押给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九龙山支行,被告是在2002年10月24日在北京市朝阳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进行了在建工程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抵押期限为2002年10月25日至2005年4月25日,但被告所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原告所购房屋及土地已解除抵押,因为原告并没有提供330套房屋的抵押物清单。被告所依据的原告所购房屋已解除抵押的证据是银行于2003年7月16日出具抵押物释放通知书,上面盖有银行的公章,其中包含原告所购房屋,即银行同意将包括原告所购房屋5号楼2单元601号在内的五套房屋解除抵押,办理销售登记。原告律师认为,抵押是一种要式行为,必须通过主管机关的登记抵押才生效或抵押解除才生效,银行并不是抵押登记机关,因此银行所做出的解除抵押的意思表示不能认定原告所购房屋及土地抵押已解除。原告律师还发现,被告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上被告于2003年的7月23日将所有的抵押物在房地局做了注销登记手续,但7月24日又做了抵押,被告的目的很明确,显然是针对这次诉讼才办理的抵押物注销登记手续。但被告没有提供抵押物的清单,不能证明原告所购房屋或土地是否已经解除了抵押。原告律师同时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因此无论被告将房屋抵押还是将土地抵押,都不影响担保法49条及司法解释的适用条件。
在法庭辩论阶段,原告律师认为,的根据担保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被告在与原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没有告知房屋抵押的事实,存在欺诈行为,应认定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既然合同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本案的事实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双倍赔偿的条件,因此被告应承担双倍赔偿的责任。
被告代理人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当中,被告已将所售房屋抵押权涂销,不影响买受人的权益,且被告在售房时没有故意隐瞒的行为,因此不承担双倍赔偿的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此合同无效,导致合同无效的主要责任在被告,被告应将已收取的购房款及税金返还原告,并赔偿原告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但是,原告主张基于被告的欺诈行为,导致合同无效而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已付购房款的请求,理由不足。因为,受欺诈人因被欺诈而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而做出的意思表示是认定构成欺诈的因果关系要件,本案原告提出退房的初始原因是不满意所购房屋的地理位置,并非在于被告的抵押行为影响原告实现权利,现被告虽不能举证说明已将抵押告知原告,但是被告已经采取了补救措施,涂销所售房屋设定的抵押权,并未影响原告取得所购房屋。因此,法院根据担保法第49条第一款,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判定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原告购房款二十万元及税金407元,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二十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息标准计算,自2003年4月14日起算,至实际退款之日止。驳回原告双倍赔偿的要求。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都予以认可,但二审法院认为,对于被告是否因房屋抵押构成欺诈并双倍返还购房款问题,法院认为,双方产生诉争之原因并非因房屋抵押问题,虽然,**兴业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在签订合同时告知原告有关房屋抵押的情况,但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因此,原告主张**兴业公司欺诈,并要求双倍返还购房款的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因此二审法院于2004年3月10日判决驳回原告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一、二审法院认定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是正确的,但此案没有按司法解释判决被告双倍原告购房款值得商榷。律师认为,本案法院所查明的一切事实均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即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但是一、二审法院没有适用这一条,令人遗憾。
律师认为,被告在售房时故意隐瞒了抵押的事实,一、二审法院的判决将对买卖合同欺诈因果关系构成要件与原告诉讼请求及变更这两个没有逻辑关系的事实联系在一起,律师认为不妥。本案中,被告实施了欺诈行为,是故意为之,如何认定被告的故意隐瞒行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是指被原告有义务向他人如实告知抵押的情况而没有告知,妨碍了他人自由的意思表示。被告陈述事实真相的义务来源于法律规定、合同约定或诚实信用原则,告知对方当事人事实真相是合同义务的一种附随义务,事实上一审法院已认定担保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认为被原告有义务告知土地已抵押的事实。正是基于被告没有告知所售房屋已抵押的事实,导致原告对合同内容及抵押重要情况认识产生缺陷,因此原告做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与被原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因此本案完全是符合欺诈因果关系构成要件的。原告当初的起诉理由的确是因为被原告没有告知所售房屋的周边环境问题,但原告当初并不知道所购房屋已抵押的事实,此时还基于对买卖行为的错误的认识当中,因此当时原告只是基于对当时已知事实的认识提出的诉讼请求,但后来原告发现了房屋及土地抵押的事实,因此变更了自己的诉讼请求,提出了双倍赔偿,这是法律赋予原告的诉讼的权利,与法律规定的欺诈行为的构成要件没有关系。
一审法院的判决提到了被告将抵押房屋涂销了已设定的抵押权,并未影响原告取得所购房屋,因此不适用双倍赔偿,实际上是错误地理解了司法解释第八条与第九条的规定,按司法解释第八条被原告将房屋或土地抵押需双倍赔偿的前提条件是: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之后;2、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3、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本案中不应适用司法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因为在原告与被原告签订合同时,该房屋及土地已经抵押,因此不能适用司法解释第八条的规定。本案应适用司法解释第九条的规定。按司法解释第九条双倍赔偿有几个前提条件:1、时间上是在订立合同时;2、合同无效或被撤销、解除;3、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本案完全符合司法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因此应适用双倍赔偿。
另外说明一点,司法解释第九条的立法本意在于惩罚违法的开发企业,以遏制开发企业的不法行为,保证其他的买受人不受侵害,而不在于买受人通过某一个案得到了多少利益。司法解释公布后,法院在适用该解释过程中,与解释的本意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希望基层法院能坚决执行司法解释的规定,以惩罚恶意的开发企业,这样房地产市场才能尽快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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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离职需要交接的资料有哪些
离职交接资料:
1、以前年度的财务报表及会计账簿、现金是记账只要是与账有关的都要。
2、尽量在他走之前的一个月内把以前账核对一次。如出现差错最好急时解决。
3、交接时,记得请老会计在交接单上签字。(如日后他做的账出现了问题的话,在法律的角度来讲,还是由老会计负责。这样你对你也好。)
4、财务章子一财交接
5、公司的进去货往来有关的账本,有利于了解进贷成本和渠道路财务章交接。
各类总账、明细账核对后填写有关交接报告,双方、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签字。
1、由于两方交接,首要的你要找老板说,需要找会计师事务所做个税审,这样会计师事务所就会帮你查了
2、交接时必须有第三人在场
3、交接企业成立至今的所有凭证
4、交接企业成立至今所有账本
5、交接最近3年的纳税申报底单
6、打印银行对账单
7、将银行对账单和账目上进行核对
8、交接现金并和现金账进行核对
9、交接所有纳税申报方式,并逐一进行试验
10、如果他管理合同,还要交接所有合同,并核对金额
11、往来帐要仔细检查并核对
12、交接发票,并核对数量
注意几点:
一、如果老板不愿意出钱做审计,你自己出也最好做一份,没多少钱。
二、所有交接必须做好交接单!条件允许的话让你三人也签字。
三、交接过程中有条件的话最好带上录音笔四、交接往来账目时自己单拿本记好。
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知识,相信大家通过以上知识都已经有了大致的了解,如果您还遇到什么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欢迎登陆知律律进行律师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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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停车场内车辆被盗,商场能否担责
【案情简介】
今年元宵节,一公司高级白领李先生到某大型商场购物时,为了确保安全把自己的爱车停在该商场的地下停车库中(该停车场系收费停车场,小型车每小时8元),等李先生从商场出来后,发现他的车锁被撬,放在车里的皮包遗失,皮包里有笔记本电脑一部、高技数码照相机一台及有关证件。
【法律解读】
对于李先生遭受的损失,究竟由谁来承担,有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李先生的损失由自己承担,与商场无关,因为李先生截止到购物完毕从商城出来发现物品被盗,他还没有交纳停车费用。第二种意见:商场承担全部的责任,包括车辆的破坏以及都是的物品,因为车辆停放在收费停车场内,商场有责任和义务看管李先生的车辆,车辆被盗,理应承担全部责任。第三种意见:商场承担部分责任,因为李某的车辆虽然有商场保管,但李某并未告知商场车内有贵重物品,对贵重物品的损失商场不承担责任。
小编赞同第三种观点:即商场承担部分责任而不是全部责任。理由如下:
1、本案中保管合同关系成立。所谓“保管合同”是指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仅须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且须有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的行为,即寄存人交付保管物是保管的要件。因此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而非诺成合同。从我国第367条规定的保管合同的成立来看,我国对保管合同的成立以保管物的交付为要件,即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本案中,当李先生把车停到收费停车场那一刻起,他与商场之间关于车辆的保管合同即宣告成立。既然保管合同已经成立,商场不承担任何责任是不可能的。
2、本案中车主未履行“告知”“声明”义务。根据《合同法》第370条规定,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375条规定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本案中李先生将车停放在停车场时,有义务告知商场保安自己车内有贵重物品,而他既未“告知”也未“声明”,所以对于被盗的物品商场不承担责任。
3、依据民事实体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商场不承担物品被盗的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即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诚实、守信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其内容具体体现为:任何当事人要对他人诚实不欺,恪守诺言,讲究信用;当事人应依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在获得利益的同时应充分尊重他人的利益和社会利益,不滥用权利加害他人。本案中,就车辆而言,因为李先生与商场已建立起车辆的保管合同关系,商场应该承担因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而使车遭受损失的损害赔偿责任,具体有修车的费用以及因车辆送修期间产生的误工损失。关于因皮包被盗而遭受的损失,由于李先生在停放车辆时,未将车内物品的具体情况告知商场,不能认定他和商场建立了关于皮包等贵重物品的保管合同关系,所以,因皮包被盗而遭受的损失不在商场的赔偿范围之内。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在车主与商场之间,形成的一种保管合同关系,对于有偿保管合同,如果保管物遗失的话,商场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知律律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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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如何获取质检员证书
质检证考试手续:
考试一般于前一年的12月及来年的1月份左右报名,考试一般于当年的6月中旬举行,2008年考试时间:6月22日。
报考条件:参加质量专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质量工作的方针、政策,遵守有关质量工作的法律法规,热爱质量专业工作,恪守职业道德。
除此之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参加质量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具备中专以上学历。
(二)参加质量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专学历,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5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4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2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1年。
5、取得博士学位。
6、在《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发布前(即2001年1月1日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5年。
以上报名条件中所规定的从事质量专业工作年限,其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
质检员职业介绍
1、执行国家颁发的安装工程质量验评标准和施工验收规范,照章独立行使质量监督检查权和处罚权。
2、负责专业检,随时掌握各作业区内分项工程的质量情况。
3、负责分项工程质量的评定,建立质量档案,定期向项目总工和上级质量管理部门上报质量情况。
4、负责分项工程各工序、隐蔽工程的施工过程和施工质量的图像资料记录。
5、对不合格项及时向项目总工和上级质量管理部门汇报,监督各专业工程师制定纠正措施,并协助进行质量损失的评估。
质检员前景
随着中西部唯一保税区—成都保税区–高新保税区,航空物流园保税区,成都正在建设成为中国西部地区对外开放高地,经济金融中心。报关员、报检员(尤其是具备双证的人员)在未来将成为外贸、物流等企业竞相争夺的高端人才。据实际统计:“未来数年内,我市对报关员、报检员、单证员的需求将有数百倍增长,平均月薪在3000~5000元。”报关员直接与海关办理通关手续,工作环境好,在成都正是报关员、报检员紧缺的时候,学习报关员正是时候!
随着中国加入WTO,我国的各项对外贸易和进出口业务迅速扩展,国家将允许个人成立进出口贸易公司,从事进出口贸易活动。进出口贸易将会更加繁忙和重要,社会逐渐需求大量的报关员。报关员是连结进出口企业与海关之间的纽带,是沟通国内企业与海外市场的桥梁。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必须通过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并获得资格证书者方可从事该项工作。由于行业的特殊性及专业性,报关员岗位需求供不应求。伴随着中国外贸经济的高速发展,报关员已成为下一个经济发展阶段新兴的热门职业!
综上,质检员在我国的的职业发展前景还是较大的,我们要准确把握时机,了解质检工作的工作职责,面对质检员考试时提前谋划,达到相关应考条件,早作复习。如果您有相关情况或者有相关疑惑,知律律也提供律师在线服务,欢迎您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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